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90)国资工字第17号颁布时间:1990-04-06
1990年4月6日 (90)国资工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
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
办法》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
偿调拨的通知》,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
转资产作了相应规定。为了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无偿
划转资产的状况,现对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件规定,下列
情况调出的资产无偿移交(不包括有偿兼并、出售、调拨),应按本通知办理国
有资产划转手续。
(一)企业单位: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级中经批准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
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
1.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单位之
间的上划、下划)移交的固定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4.国家专门文件特殊指定无偿调拨或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划转,由划
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跨部门、
跨地区划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或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中央不同部门之间,
或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进行划转,由划入、划出
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审批。
四、属于同一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部门内的单位之间划转,由主管部门
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资产无偿划转,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五、提出划转申请的部门(或地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划转单位的
国有资产目录(包括项目、数目、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
值)和资金平衡表、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审核意见。资产划转与财务交接时
间需保持一致,并以国家批准的年度决算为依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有关部门(或地区)的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
核实划转单位的国有资产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作出是否批准国有资产划转的决
定,并发文批复,同时向划入、划出部门或地区以及相关的下属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下达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格式见附件)。批复和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需抄送
同级财政部门。
八、划入、划出部门或地区凭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正式办理国有资产交接
手续。交接双方应签署交接文件,并将该文抄报批准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
案。
九、今后单位之间整体资产的流动,凡未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自行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手续。
十、企业有偿兼并、出售小企业和有偿调拨、转让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执
行,不适用于本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一式七联)
字第 号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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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部门或地区 划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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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部门或地区 划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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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决算数 │ 评估后价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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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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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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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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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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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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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数我局同意增加划入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总额,相应减少划出部门或
地区的国有资产总额。
此致
国有资产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本联通知划出部门或地区
第二联:本联通知划入部门或地区
第三、四联:本联通知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六联:本联抄送有关财政部门
第七联: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