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
(92)财办字第3号颁布时间:1992-01-18
1992年1月18日 (92)财办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国家投资公司,各行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的职责,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依法保证国有资产所有权,
落实经营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虑到目前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
际情况,经研究,将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
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
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
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该项目业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政
策、 法规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