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6)财农字第22号颁布时间:1996-01-30
1996年1月30日 (96)财农字第22号
水利部:
水土保持事业费是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中央级水土保持事
业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我部制
定了《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
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使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水土保持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暂
行办法。
二、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是用于水利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水土保
持事业的专项事业经费。
第五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使用范围是水利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进行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开发示范、技术推广专项业务的费用支出和水利部
直属水保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费用支出。包括:
1.示范推广工程项目和专项试点(含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耕作措施)
的前期费、建设费、器材、材料购置费、运输费、技工费、运行管理(管护)费
等的补助。
2.水土保持预防和监督执法示范的部分启动经费,包括执法标志、仪器和设
备购置等开办费。
3.中央级水土保持部门为示范推广所需的宣传、规划、培训、科技推广普及
以及工作检查、会议、资料收集所必需的费用。
4.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六条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中
列支。
三、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计划(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计划的编制要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
的原则,确保重点项目的正常进行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及时推广。
第八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中的专项业务经费使用计划的编报内容包括
项目可行性论证、实施计划、总费用及下年度经费预算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
文字说明和年度计划表。人员机构经费预算的编报内容包括人员机构情况、事业
发展状况、下年度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计划的编报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
各使用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编报、
汇总,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水利部。
第十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计划按事业财务级次,实行下管一级的
审批办法。
第十一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所报年度水土保
持事业费预算建议数,连同当年中央级水利事业费批复下达给水利部。
四、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中用于专项业务支出的部分应实行项目管
理。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水利部财务司、水土保持司负责。制定的
项目管理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使用要纳入水利部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不得切块分割。财务部门对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使用有管理、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作支,
以领代报。
第十五条 实施按项目管理的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在确保完成年度水土
保持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预算包干。
第十六条 建立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情况反馈制度。使用中央级水土
保持事业费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经费的管理,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中央级
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情况材料和总结,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项目进展、财务决算
和总结等材料上报水利部,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水利部每年要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情况的总结。
第十七条 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购置的器材、料物均属国有资产,要加
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暂行
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