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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7]353号颁布时间:1997-11-04

     1997年11月4日 财预字[1997]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1997年6月25日发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自19 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原《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 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 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账务衔接的原则为1997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贴和结清旧 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1997年会计事项时,仍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前 应先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转账,并编制出年终转账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   二、根据年终转账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转账后的“资 产负债表”。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货币资金的结构。   将原“国库存款”和“基金存款”科目中的存款按存放地点区分,属于存放在国 库的,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属于未存在国库的,转入“其他财政存款一科目。对 于已单独立户的基金存款,可在“国库存款”下分二级科目核算。   将原核算财政周转基金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   将原“库存有价证券”和“基金库存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人“有价证券” 科目。总账下可分资金性质设二级科目。   2.各项拨款的结转。   将原“经费拨款”科目余额按款项所属期限区分,属于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 “预拨经费”科目(预拨下年度经费在“预算暂付”科目核算的,按预拨数从“预算 管付”转入“预拨经费”);属于待核销的以前年度拨款,转人“资产负债表”中的 “待核销预算拨款”项目。   将原“拨存建行款”科目余额转入“基建拨款”科目。   将原“基金拨款”科目余额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待核销基金拨款”。   在1998年会计科目中增加“待核销预算拨款”和“待核销基金拨款”两个临 时性总账科目。   3.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预算管存”和“基金暂伊’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暂存款”科目。但属于借 入的财政周转金应转入“借人财政周转金”科目。   将原“预算管付”和“基金暂付”科目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部分)合并转入 “暂付款”科目。   4.各项结余的结转。   将原“购入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将“基金购人有价证 券”科目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   5.财政周转金的结转。   将原“借给下级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借出财政周转金”科目;将原“待处理 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待处理财政周转金”科目。将原“待处理基金”并入原“财 政周转基金”科目后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除上述科目外其他各科目直接转入新制度对应的科目中。   三、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经试算平衡后,即可据以办理记入新账。其中“待 核销预算拨款”可一次或分次转入“预算支出”科目;“待核销基金拨款”一次转入 “基金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需要按资金性质区分的,仍要按不同类别的资金分 别建账。   四、由于新制度改变了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的列报基础,因此,对于1998年 以前尚未核销的拨款,特别是常年挂账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进行清理。属于应 收回的拨款,应做工作收回,或抵扣以后各期的拨款;属于应转入正常支出的,应转 入1998年支出。但拨款特别是预算拨款数额过大,一次列支有困难的,可以分年 度逐步转列支出。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略)    二、资产负债表(结账后)(略) 附表:一、预算拨款申请书(略)    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略)    三、地方款拨付申请书(略)    四、退库申请书(略)    五、中央预算拨款对账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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