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7]353号颁布时间:1997-11-04
1997年11月4日 财预字[1997]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1997年6月25日发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自19
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原《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
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
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账务衔接的原则为1997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贴和结清旧
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1997年会计事项时,仍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前
应先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转账,并编制出年终转账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
二、根据年终转账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转账后的“资
产负债表”。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货币资金的结构。
将原“国库存款”和“基金存款”科目中的存款按存放地点区分,属于存放在国
库的,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属于未存在国库的,转入“其他财政存款一科目。对
于已单独立户的基金存款,可在“国库存款”下分二级科目核算。
将原核算财政周转基金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
将原“库存有价证券”和“基金库存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人“有价证券”
科目。总账下可分资金性质设二级科目。
2.各项拨款的结转。
将原“经费拨款”科目余额按款项所属期限区分,属于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
“预拨经费”科目(预拨下年度经费在“预算暂付”科目核算的,按预拨数从“预算
管付”转入“预拨经费”);属于待核销的以前年度拨款,转人“资产负债表”中的
“待核销预算拨款”项目。
将原“拨存建行款”科目余额转入“基建拨款”科目。
将原“基金拨款”科目余额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待核销基金拨款”。
在1998年会计科目中增加“待核销预算拨款”和“待核销基金拨款”两个临
时性总账科目。
3.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预算管存”和“基金暂伊’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暂存款”科目。但属于借
入的财政周转金应转入“借人财政周转金”科目。
将原“预算管付”和“基金暂付”科目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部分)合并转入
“暂付款”科目。
4.各项结余的结转。
将原“购入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将“基金购人有价证
券”科目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
5.财政周转金的结转。
将原“借给下级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借出财政周转金”科目;将原“待处理
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待处理财政周转金”科目。将原“待处理基金”并入原“财
政周转基金”科目后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除上述科目外其他各科目直接转入新制度对应的科目中。
三、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经试算平衡后,即可据以办理记入新账。其中“待
核销预算拨款”可一次或分次转入“预算支出”科目;“待核销基金拨款”一次转入
“基金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需要按资金性质区分的,仍要按不同类别的资金分
别建账。
四、由于新制度改变了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的列报基础,因此,对于1998年
以前尚未核销的拨款,特别是常年挂账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进行清理。属于应
收回的拨款,应做工作收回,或抵扣以后各期的拨款;属于应转入正常支出的,应转
入1998年支出。但拨款特别是预算拨款数额过大,一次列支有困难的,可以分年
度逐步转列支出。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略)
二、资产负债表(结账后)(略)
附表:一、预算拨款申请书(略)
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略)
三、地方款拨付申请书(略)
四、退库申请书(略)
五、中央预算拨款对账单(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