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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1]387号颁布时间:2001-08-10

     2001年8月10日 财预[200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方便和促进部分 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金及时缴库和按时足额发放, 并做好会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决定对《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相应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83类“社会保 险基金收入”,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302款“失业保险基金收 入”、8303款“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8305款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分别反映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并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 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83类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8302款“失业保险 基金支出”、8303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8305款“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划转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 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凡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地方税务机关征 收并将收入缴入国库的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地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险费收入,统一以上述科 目办理缴库;9月1日以前以其他科目缴入国库的上述保险费收入,各单位也统一按上 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三、对缴入国库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划转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挤占、挪用。   四、各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其他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可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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