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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440号颁布时间:2001-07-27

     2001年7月27日 财建[2001]44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烟草打假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打假经费(以下简称“打假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切 实保证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 茄烟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 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 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打假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 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打假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1.举报费。指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支付标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 “省级局”)确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备案。 2.检验、检测、取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 出。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 仓储、销毁等费用支出。 4.专用器具、器材费。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指参加打假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 6.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指对一线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 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指召开打假动员大会、组织打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9.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款 第五条 省级局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打假经费支出及自有资金情况向国 家局申报经费补助计划;国家局汇总后根据各省级局打假任务、打假力度、已经取得 的成果等,提出对各省级局的经费安排建议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经费补助 计划。 第六条 打假经费由国家局依照规定程序申请拨款,并按批复的经费补助计划及 时将款项拨到各省级局。 第四章财务处理 第七条 打假单位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打 假经费”;使用打假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打假支出”,贷记“银行存 款”。支付打假经费要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极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 法收据的,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支出资料。 第八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支付打假经费时,必须采取一次行动一结或 一案一结的核算方法。 第九条 年度终了,国家局负责将打假经费本年度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查。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财政部负责对国家局使用的打假经费进行监督;财政部与国家局负责对 省级及省级以下烟草局使用的打假经费进行监督,省级烟草局要主动将打假经费的使 用情况报告财政部和国家局。 第十一条 打假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 的,除收回补助的打假经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给予相应处 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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