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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库[2001]28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财库[2001]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各项采购预算,我部依据部门预算中 政府采购项目,制定了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 中央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预算、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中央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项目 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必须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落 实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部分 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 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 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购目录及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分为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 统一采购目录、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   (一)联合集中采购目录   1、100万元以上专项购置项目中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附表一)。   2、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不 包括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自身采购的同类项目(附表二)。   (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   1、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采购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 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附表二)。   2、财政部和国管局另行规定的其他采购项目,如会议、汽车维修等。   (三)部门统一采购目录   各主管部门对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采购项目或具 有批量性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已经 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今年应当扩大统一采购范围。具体采购目录由各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由各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财政直接拨付范围   2001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国库司按项目预算将采购资金预留。 需要支付时,财政部按主管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拨款申请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 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包括:   (一)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已纳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部分项目。具体项目 由财政部与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商定。   (三)500万元以上新开工工程中的部分项目(附表三)。   今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仍留归原部门使用。经批准,部 门可以安排其它预算开支,也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   为了确保中央各单位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组织提供下列技术支持:   (一)政府采购专业咨询。财政部经综合审核,从资信较高并且熟悉政府采购政 策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中,确定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建 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国际招标公司和东方国际招标公司等五个专业招标机构,负责中 央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解答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采购程序、招投标方法、合 同签订等问题(附表四)。   (二)招标代理机构。财政部经对现具备招标资质机构的招标业绩、财务状况、 专业人员、业务特长等方面综合审核,登记备案了第一批招标机构(附表五),代理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招标机构并委托代 理有关业务。   (三)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发布有关政府要求和采购信息。   五、工作方法和时间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机构和人员 要相对固定,以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当尽快落实本部门预算中政 府采购的组织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 录的采购项目清单(附表六)统一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国管局。   联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应当按项目或品目分别填报,其中支出项目和预算额 度应当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相应内容一致。   (三)中央各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统一采购目录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 3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四)凡是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存在应报未报项目或部门 预算已安排支出资金但未作项目细化的部门和单位,都需要按部门预算要求补报政府 采购预算表。补报时间不得超过7月底。   (五)凡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程序 报财政部批准。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审计署和监察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1年部 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2001年度财政审计检查内容。检查的 重点包括: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隐瞒预算或无预算而采购规定范围内 项目的行为;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规定向财政 部提交有关文件;是否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罚。   军队、武警系统应当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加强军事采购管理。财务管 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和规范军事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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