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预算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

财预字[1987]121号颁布时间:1987-08-06

     1987年8月6日 财预字[1987]121号 经贸部:   你部审计局(87)外经贸审一字第027号《关于请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管理办法〉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的应收缴国库的款项,根据现行财政管理 体制规定,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武汉市审计局查处 中央外贸企业的违纪款项应当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 监督的机关","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审计活动的范围主要是审 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因此,审计机关不属于我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管理办法》中,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定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范围。我部上 述《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 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因此,武汉市审计局查处中央外贸企业违纪款项,应按 违纪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缴中央财政,不能按查处的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上缴地方财 政。   三、类似你局反映的问题,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早在1986年1 月就以(86)国检字第7号《关于重申地方查出中央企业违纪金额全部就地交入中央 金库的紧急通知》,明文要求立即纠正,指出地方查出中央企业违纪金额全部上缴中 央金库,不得扣入地方金库。   此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