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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0)财预字第115号颁布时间:1988-12-18

       1988年12月18日 (90)财预字第1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 行、审计局,加发成都、深圳、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审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 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基本 建设基金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不同资金渠道进行管理。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 的进一步实施,分清资金渠道,清理债权和债务,拟对1987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 和地方各主管部门发生的预算内基建支出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 如下:   一、抓紧检查清理198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预算内基建支出, 分清资金 渠道,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专项清理。凡属预算拨款和"拨改贷"的基建支出数, 建设单位必须以建设银行审核批复的1987年财务决算数为准,由各主管部门汇总 填列《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清理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二、为加强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把结余资金控制在正常的额度,拟对1987 年12月31日以前预算内拨款及"拨改贷"形成的在建工程和结余资金进行一次认真 清理。并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银行批复的1987财务决算数汇总填列《建设单位应 交款项明细表》。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前年度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结余资金,均应 按项目级次和投资渠道进行处理。属于地方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交 地方;属于中央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属于预算内拨改贷 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尽快归还其贷款。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得长期挂 帐。   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上交的结余资金,应交存建设银行经办行,由建设 银行逐级汇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总行或分行"集中上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户 --清理结余资金户"上交中央的部分中,50%上交财政,适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 科目"其他收入类"227款"其他收入──基本建设其他收入"科目; 其余50%由建 设银行总行转作"中央基建储备贷款基金";上交地方的结余资金如何处理,由地 方自行确定。   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以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结余资金,不得同基本建设基 金混同使用,不得擅自用于扩大工作量和设立小金库。   三、对198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清理,债权要全部收回, 债务要认真清偿,呆帐、坏帐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四、清理工作务必在1989年 2月底以前结束。各主管部门汇总填列的表格及 文字说明材料必须在1989年 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同 时抄送审计署。   附表:一、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清理情况表(略)      二、建设单位应交款项名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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