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企[2004]22号颁布时间:2004-03-25
为做好2003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汇审工作,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申报表仍为《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核对审核表》(B表)和《外汇借款项目所在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C表),软件参数已通过财政部(企业司)快报信箱下发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企业处,请查收并遵照执行。
二、为核对年度间执行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变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单位在2003年拟上报项目数据录入、审核完毕后,要编制“与2002年相比增加项目情况表”和“与2002年相比减少项目情况表”(表样附后),并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上报。以前年度数据齐全的,上述表格可通过关联任务由“简表管理”模块自动生成,通过EXCEL导出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标注增加或减少原因。对于不属于表中所列原因的项目,应按要求在备注栏中填写其有关具体情况。
三、请有关单位按照财企[2003]293号、财企[2002]368号等文件要求,共同组织做好2003年度外汇借款项目执行以税还贷政策和退税情况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全面地审查有关外汇借款项目的享受政策条件和退税额,并按规定在7月底之前将辖区内2003年度享受政策项目(企业)及退税额初审结果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四、2003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退税税汇审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安排。
附件:1、与2002年相比增加项目情况表(略)
2、与2002年相比减少项目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