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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综[2004]32号颁布时间:2004-05-10

     2004年5月10日 财综[2004]32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 (公境[2004]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对外国人永久居留适当收费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 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 留管理工作,同意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 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费。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两项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 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其中: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使用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外国永久居留证费使 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两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 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 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应在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 费收入的当日,按40:60分成比例就地将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库;执 收单位应在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收入的当日,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上述两项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财政 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中央金库”;预算科目填 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 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你部印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 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等方式选择生产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需 要的同时,努力降低印制成本。   六、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将收费 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同时,加强内部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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