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企[2004]324号颁布时间:2004-12-22

     2004年12月22日 财企[2004]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办资[2015]8)的规定本文已经失效。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