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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脱钩过程中资产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管字[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财管字[199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 各总部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 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与其所办经济实体和管 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重大决定,确保企业脱钩移交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现就做好企 业脱钩移交中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脱钩中的资产划转统一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军队、武警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凡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 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规定 已移交的企业,须在1999年3月31日前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资产划转手续。   三、各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各军兵种(海军、 空军、二炮、不含副大军区级单位)以及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集中统管 的企业,以及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森警部队移交中央的企业,由军队、武警部队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移交中央后再下放给 地方的,由财政部再向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资产划转通知;军队、武 警部队其他应移交的企业,由各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移交企业注册地(企业集 团应为母公司注册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变动登记 手续。   根据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军队移交企业原主办单位在申办资产划拨手续 时,应向军队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缴回军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书。   四、移交方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   2、被移交企业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原件。   3、被移交企业资产移交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时,需提交资产划转批准文件。   五、凡属《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 24号)中明确为撤销企业的,应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清偿,经清理清偿 后,其剩余资产由原投资单位收回,并由原投资单位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武警 总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六、撤销企业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企业的资产清理及处置报告。   2、被撤销企业的1997年度财务决算。   3、被撤销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产权登记证。   4、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七、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应本着积极稳妥和相互配 合的原则,及时办理军队、武警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的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作, 并在工作中注意理顺产权关系,防止脱钩后出现产权关系不清和产生新的产权纠纷。 要严格按规定将企业欠缴利润转为国家资本金。制止移交过程中抽逃实收资本金、虚 增亏损等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八、各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办理的军队、武警脱钩企业资产划转 的统计汇总情况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各军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 本军区移交企业的资产划转统计汇总情况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中国人民解放 军国有资产管理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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