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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3]48号颁布时间:2003-06-26

     2003年6月26日 财综[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 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 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 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 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 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 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机个 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 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 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只要由有关 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补助。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 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 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 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 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 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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