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0日 财社[2003]4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保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更好
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卫生医疗机构参加“非典”
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
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规定的
享受单位和个人范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医务人员及
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
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和总后勤部指
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各有
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风险和强度将补助标准适当拉开档次,合理分配。所需补助经费由
医疗机构按享受补助人员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凡支援到外医院的医务
人员,由受援医院统计。单位填报《2003年××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
作补助统计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
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国务院各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外医疗机构参加当地“非典”
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补助,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所需财政
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
系给予经费补助。
军队参加“非典”防治卫生医务人员(含支援地方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
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总后勤部财务、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解决。
二、关于“非典”患者医疗费用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接收“非典”患者所
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
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的规定执行。对农村和
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救治,通过鉴别确定为“非典”患者的,
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
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
医疗效治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
明传1号)和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财社明传4号)规定给予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医疗机构接收农村和城镇
困难“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
795号)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程序申报,费用由北京市拨付。
附件一: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
题的紧急通知
二: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
附件四:2003年 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写 填报时间:
栏次 医务人员分类 补助标准 人数(人) 累计工作天数(日) 补助金额(元)
1 “非典”隔离区工作人员
2 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
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调的防疫人员
4 “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制表:
备注:补助金额=补助标准×累计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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