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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财社明传5号颁布时间:2003-04-29

     2003年4月29日 [2003]财社明传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 作。现就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严密加强监控工作,发现疫情 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全力避免疫情扩散。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 “非典”患者,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   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冶,所发生的救治 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 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 按50%给予补助。   三、通过鉴别确定为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 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 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各地要 尽快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和结算办法。   四、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极端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好 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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