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532号颁布时间:1992-10-16

     1992年10月16日 价费字[1992]532号   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在成员国中推行的计量器具“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 度”的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及授权的省级技术监舍(标准计量)部门对申请办理国 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的单位可适当收费。现将有关收费规定如下:   一、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   (一)申请费二十五元   主要包括申请书印制工本费。往返审查、检验单位及申请者之间的邮寄费。申请 费由接受申请的单位收取。   (二)样机试验费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 附件第二部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考虑到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所规 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复杂程度。并要求出具型式批准的外文报告,规定计量器具鉴 定试验项目简单或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可按规定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三十。样 机试验费由负责试验的检验单位收取。   (三)技术报告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四百至六百元   主要包括聘请专家对技术报告进行审查的差旅费、补助费,印制证书工本费及国 际国内邮寄费。技术报告审查费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中国秘书处) 收取。   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登记注册费   按国际法制计量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汇),由申请单位直接汇寄国际法制计量 局。   三、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向财政部 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