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532号颁布时间:1992-10-16
1992年10月16日 价费字[1992]532号
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在成员国中推行的计量器具“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
度”的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及授权的省级技术监舍(标准计量)部门对申请办理国
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的单位可适当收费。现将有关收费规定如下:
一、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
(一)申请费二十五元
主要包括申请书印制工本费。往返审查、检验单位及申请者之间的邮寄费。申请
费由接受申请的单位收取。
(二)样机试验费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
附件第二部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考虑到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所规
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复杂程度。并要求出具型式批准的外文报告,规定计量器具鉴
定试验项目简单或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可按规定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三十。样
机试验费由负责试验的检验单位收取。
(三)技术报告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四百至六百元
主要包括聘请专家对技术报告进行审查的差旅费、补助费,印制证书工本费及国
际国内邮寄费。技术报告审查费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中国秘书处)
收取。
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登记注册费
按国际法制计量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汇),由申请单位直接汇寄国际法制计量
局。
三、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向财政部
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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