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复函
财综[2002]90号颁布时间:2002-12-19
2002年12月19日 财综[2002]9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项目的函》(公边
[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速度,促进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与
内地其他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减轻企事业单位和车主负担,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
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
二、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后,请你部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
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有关《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