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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其他应收款能否提取坏账准备有关请示的复函

财会字[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3-13

     1999年3月13日 财会字[1999]11号 深圳倍德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1999年3月10日“关于其他应收款能否提取坏账准备的请示函”(信德业函 字[1999]第20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 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其他应收款” 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 不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 垫付款项等。因此,通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小。对于公司的其他 应收款,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能够收回的,也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 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 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坏账准备”项目内,并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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