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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财政部8号令及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社字[1997]56号颁布时间:1997-06-09

     1997年6月9日 财社字[1997]56号 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来人来函反映在执行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经我部预算司、文教行政 司、社会保障司共同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事业单位收支如何处理的问题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后不再将事业单位划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 预算管理形式。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 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前,仍执行现行会计制度,在编报报 表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进行相应转换。   (一)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 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二)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 上级支出。各事业单位应将一般性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收入”内单位自行组织的各 项收入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在“事业支出”有关目级科目里列支(不用 “差额补助费”目);财政专项拨款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分别在“设备购 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目级科目列支。   (三)机构人员数不再按“‘工资’目开支职工”、“差额单位开支国家职工” 口径填列,只区分国家和集体两种性质。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的开支范围问题   按照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的开支范围为:   (一)原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的各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 金、各种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公用经费等。   离退休人员开支的由原单位负担的医疗费仍列“职工福利费”目。   (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未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的地区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的医疗费支出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关于退职人员有关费用的列支问题   由退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开支的,在有关款项的“职工福利费”目级科目列支;收 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款 第2项“退休退职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目级科目列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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