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对账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7]236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财地字[199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对账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对账办法
为了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资金调度关系,保证地方财政的资金运用,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定期对账制度,将中央与地方的对账数
作为中央向地方拨款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互不占压资金。
第二条中央与地方核对资金调度账务的对账日期为每月10日。
第三条对账方式。财政部通过电子信箱向各地财政厅(局)传送《中央与地方资
金调度账务情况对账单》,供地方核对;地方收到对账单后,必须在2日内将核对后
的意见通过电子信箱反馈我部。
第四条对账内容。中央与地方核对资金账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应投地方款数。
1.上年结转中央欠拨或超拔地方款,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的数字填列(负数
为地方欠中央款数);
2.定额补助数,按全年数额(扣除调进资金调度比例的数额)的月平均进度计
算;
3.专款补助数,按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已发专项拨款文件的实际数填列;
4.转移支付补助数,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中的转移支付补助数计算,在第二季
度一次拨付地方;
5.开发区新增收入返还结算补助数,除14个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逐年递减后
的数字计算外,其他开发区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中的开发区新增收入返还结算补助
数的月平均进度计算;
6.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差,按地方实际预留税收返还数与按我部下达的资金调度
比例计算的预留税收返还数的差额计算;
7.中央借给地方款,按财政部正式发文及部领导批准的数额填列;
8.小化肥借款,按财政部正式发文数填列;
9.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应计入中央应拨地方款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已拔地方款数。
1.截止上月底已拨付地方款。
2.已拨粮食款,为中央拨给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粮食政策性挂账利
息补贴”专户,其他粮食专项拨款计入第1项中;
3.收回国债兑付奖金,按财政部国债司正式发文数填列;
4.已投小化肥借款;
5.在年度执行中出现的应抵扣已拨数的地方已上解项目。
(三)中央欠投或超拨地方款数。按中央应拨款数与中央已拨款数差额计算(负
数为地方欠中央款数)。
第五条由于文件及资金在途等原因引起中央与地方对账数字不一致的项目,以财
政部数字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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