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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地字[1996]213号颁布时间:1996-08-22

     1996年8月22日 财地字[1996]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保证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业顺利进行,现 将《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 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地 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级财政周转 金的专业会计。   第三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年度和月份划期,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每年 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终止。   第四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应按照国 家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成人民币记账,同时记录外币收支。   第六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   第七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侩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 作规则》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八条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应统一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机构(以 下通称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收 支状况和结果。   第十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本级管理 机构内部及有关方面管理、监督和决策的需要。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 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备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 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中有关数字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 明。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十五条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资产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或控制 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周转金放款、借给下级周转金、待 处理周转金、暂付款等。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周转金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 构)开设计息的存款户。   银行存款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财政周转金放款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贷放给借款单位的周转金。   周转金放款的贷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借给下级周转金是指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供周转使用的资金。   借给下级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待处理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经初步审计已成呆账,但尚未按《地方 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程序报批,以及因生产经营停止、项目停建等因素, 暂时不能收回的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地方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审定借款的 财政部门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呆账处理的决定后,冲减待处理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暂付款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的待结算款项。暂付款 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暂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账。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负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承担的, 能以货币计算、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人上级周转金、暂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借入上级周转金是指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资金。   借入上级周转金按实际措入和归还数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暂存款是指收到不明性质款项和其他暂收或应付的待结算款项。   暂存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暂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账。   第五章 基金及结余   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基金及结余是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 管的财政周转基金、待处理基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等。   第二十八条财政周转基金是地方财政用来进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基本金。   财政周转基金以财政实际拨入数、“占用费及利息结余”实际转入数及由“待处 理基金”转入和转出数入账。   第二十九条待处理基金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列为“待处理周转金”后,相应从 “财政周转基金”转入的资金。   待处理基金在“待处理周转金”的转入、收回和批准作为呆账核销时同时入账。   第三十条占用费及利息结余是地方财政周转金使用过程中所得的占用费收人和利 息收入减去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放款手续费及按规定开支业务经费后的余额。原 则上在年终结算一次。   占用费及利总结余不得出现红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一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收入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 占用费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资金占用费收入是指因财政周转金放款和借给下级周转金而收取的资 金占用费收入。   资金占用费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账。   第三十三条利息收入指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利息收人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地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支出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开展业务中 发生的必要费用开支。包括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及业务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因借入上级周转金而付给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 的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账。   第三十六条手续费支出是因委托银行放款而付给的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按实际支付数及时入账。   第三十七条业务费支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包括项目评 估费、专家咨询费、财会用品费等。   业务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科目如下表。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3 银行存款 2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3 132 借给下级周转金 4 133 待处理周转金 5 134 暂付款 二、负债类 6 232 借入上级周转金 7 234 暂存款 三、基金及结余 8 322 财政周转基金 9 333 待处理基金 10 337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四、收入类 11 431 资金占用费收入 12 432 利息收入 五、支出类 13 531 资金占费支出 14 532 手续费支出 15 533 业务费支出   第三十九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下列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一、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 可以不设。因外币往来发生汇兑损溢的,可相应设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 目。   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以根据需要浪行设置。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 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各类会 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之用。在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时, 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 不填料目名称。   第四十条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103号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存款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的银 行存款数。   3.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可在有关的专业银行存款,并按规定计息。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明细账”,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 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核对。月份终了,账面 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明细账。   第131号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的贷放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贷出数;贷方,记收回本金数及转入“待处理周转金”数。 借方余额反映贷出尚未收回数。   3.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和资金贷出的不同用途设置“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账” 进行分户、分管理部门、分项目核算。   第132号借给下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借给下级财政的周转金数;贷方,记还来或冲转数。借方余 额反映下级财政尚未归还数。   3.本科目按下级财政名称和管理部门设置“借给下级周转金”明细账。   第133号待处理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所放款项,逾期难以收回,按第二十一条规 定,暂时挂账的资金。   2.本科目借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金放款”转入数;贷方,记清理收回和 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办法》作呆账处理数。借方余额反映尚在清理的 “待处理周转金”。   3.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和管理部门名称设置“待处理周转金明细账”。   4.本科目与“待处理基金”为对应科目。   第134号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暂付待结算及其他应收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暂付或应收发生数;贷方,记结算报销或收回数。借方余额 反映尚未结清数。   3.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暂付款明细账”。   第四十一条负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232号借入上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向上级财政借人周转金的借入和归还。   2.本科目借方,记归还或冲转数;贷方,记向上级财政借人数。贷方余额反映 尚应归还上级财政的周转金数。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按借入单位名称和资金性质设置“借入上级周转金明细 账”。借人单位少的可以不设。   第234号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收到不明性质和暂时存入的待结算款项及其他暂存和应付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付出或转账数;贷方,记暂存和应付发生数。贷方余额反映 尚未结算清理款。   3.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设置“暂存款明细账”。   第四十二条基金及结余类科目说明   第322号财政周转基金   1.本科幻核算财政周转基金的设置、增加和减少。   2.本科目借方,记财政收回数和经批准转作待处理数;贷方,记设置、增拨和 年终由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入等增加数。贷方余额反映实有的财政周转基金。   3.本科目应按周转金的管理部门和资金性质设置“财政周转基金明细账”。   第333号待处理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因周转金放款转人待处理而发生的基金结转事项。   2.本科自借方,记收回和经批准转作呆账处理数;贷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 转基金”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待清理的待处理基金。   3.本科目与133号“待处理周转金”为对应科目,一般不再设明细账。   第337号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1.本科目核算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的结余。   2.本科目借方,记年终(或季末)从“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和 “业务费支出”科目转入数;贷方,记年终从“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科 目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占用费及利总结余。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经审核无误后,年终应全部转作财政周转基金。转账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转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不设明细账   第四十三条收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431号资金占用费收A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还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万余额反映累计收入数。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贷方。转账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账。   第432专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回或转出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利息 收入的累计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的贷方。转账后本 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置明细账。   第四十四条支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531号资金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误支收回数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 映资金占用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科目的借方。转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账。   第532号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办理委托银行放款手续,按委托合同支付的手续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手续 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 转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明细账。   第533告业务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借方,记实际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 业务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 借方。转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业务费支出明细账”。明细科目应根据财政部有 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设置。   第九章年终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五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每月结账一次,并在年度终了前,对各项账目、 资金和财物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结束当年账务。   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第四十六条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清理各项借贷款项,核对各户贷款余额。   二、核对上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人借出款项,做到账账相符。   三、清理往来款项,尽可能结清应收应付款。   四、清查资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记齐账目后,即可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一 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人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年终转账。首先算出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 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经试算平衡后,将“资金占用费收入”、“利息收入”、 “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 息结余”科目,得出本年的“占用费及利息结余”数。最后将“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中。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 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的摘要栏内注明 “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总账、明细账各个账户的余额,编制年终“资产负债 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 度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的空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由各种报表和文字说明组成。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表、财政周转金 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及其他附表等。   第四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资金活动状况的报表。   本表的项目,按资产、负债和基金及结余的类别,分别列示。在编制和报送月、 季报表时,还应列示收入、支出类项目。   第五十条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是反映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及其相应的支出状况 和结果的报表,它同时考核业务费支出情况。应列示各项收支发生数及结余数额。   第五十一条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投向及周转情况 的报表。按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账和待处理周转金明细账分项列示。并同时列示借给 下级周转金的总数,以反映周转金运用的全貌。   第五十二条其他报表及附表,由上级财政临时布置。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根 据本地实际需要,可增加必要的报表或指标,但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报送时, 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报表的格式、内容、口径汇总和报送。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 本级财政预算部门报送报表。报送的日期和份数由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四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 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两个部分。   第十一章会计电算化   第五十五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要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周转金会计电算化软件, 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省以上财政部门鉴定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核算办法或补充规定,并 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原订的各种周转 金会计制度、有偿资金会计制度财政信用会计制度等,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同时停 止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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