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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3-11

     1999年3月11日 财综字[199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 [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 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 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 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 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规 定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 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 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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