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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外字[1995]14号颁布时间:1995-02-20

     1995年2月20日 财外字[1995]14号 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我们 制订了《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根据《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中1994年7月1日起在册的常驻内派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制 度改革范围:   香港分社机关、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总编辑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 中英机场委员会中方代表处、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澳门分社机关、中葡联合联络小 组中方代表处、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处。   经费属国家预算拨款及差额拨款的其他单位。   (二)经费自收自支,不需国家预算补贴的其他单位,其内派人员不实行本工资 制度。   二、职务工资套改办法   内派人员分为公务人员与工勤人员两部分,实行不同的工资系列和套改办法   (一)公务人员的工资套改办法   公务人员按其在港、澳担任的职务确定级别(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 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其中,任现职为四年及以下的,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第一档; 任现职五至八年的,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第二档;任现职为九年及以上的,套入本职 务工资标准第三档。   (二)工勤人员的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   已明确技术等级的厨师、理发师等技术工人,按其技术等级套入相应的级别(见 附表二)。其中,任现技术等级为四年及以下的,套入本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一档; 任现技术等级为五至八年的,套入本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二档;任现技术等级为九年 及以上的,套入本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三档。   其他未明确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暂按以下办法确定级别和工资档次:工作年限 为十年及以下的,级别为五级,其中工作年限为六年及以上的,套人本级别工资标准 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十一至二十年的,级别为四级,其中工作年限为十六年及以上 的,套人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二十一至三十年的,级别为三级,其 中工作年限为二十六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三十一 年及以上的,级别为二级,其中工作年限为三十六年及以上的,套人本级别工资标准 的第二档。   2.普通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   工作年限为十年及以下的,级别为六级,其中工作年限为六年及以上的,套人本 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十一至二十年的,级别为五级,其中工作年限为 十六年及以上的,套人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二十一年及以上的,级 别为四级,其中工作年限为二十六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   (三)新到人员工资的确定办法。   这次工资改革后到港、澳的内派人员,参照上述公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套改工资的 办法分别确定级别和工资档次,并从到港、澳之日起计发港币工资。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晋升职务工资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不称职。工作人员在现职务(技术等级)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优秀的,可 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称职的,不得 提高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按新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原职 务(技术等级)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进入新任职务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已达到新任职务(技术等 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提高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后,其晋升工资的考 核年限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调整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并结合香港甲类消费物价上涨情况(剔除住房和 耐用物品等因素),每年一月一日起对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工资标准的调整,需 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四、奖金和补贴发放办法   全年度奖金标准为内派人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结合年终考核一次性发放。   这次工资改革,已将水电燃料费、伙食补贴、服装费补贴、行李物品托运费、文 娱洗理书报费纳入了新工资标准,取消了清凉饮料费和节假日补贴,上述补贴套改工 资后停发;市内交通费、年终双薪、经费节约奖、探亲包干旅费等暂未纳入工资,仍 予保留。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其他奖励、补贴。   五、配偶随任、探亲补贴发放及管理办法   符合配偶随任条件的工作人员,其配偶赴港、澳随任来安排工作者,每月发给生 活补贴2100港元,配偶不赴港、澳随任者,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随任配偶(未安排工作者)每三年可回内地探亲休假一次,假期60天,往返旅 费由公家负担,超过60天的,停发在港、澳的生活补贴。   配偶不随任的工作人员,到港、澳满一年后,其配偶每年可赴港、澳探亲一次, 时间为一个月,发给生活费2200港元,探亲旅费由公家负担,其他费用自理。配 偶探亲的生活费和探亲旅费采取包干的办法。   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经特别批准离休和退休后在港。澳居住的内派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根据其 离退休前的职务,分别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100%和90%相应增加 离退休费。以后每年按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的调资幅度,适当调整离、退休费用。   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某一职务待遇而暂未担任实际职务的人员,可按其享受的职务待遇套 改工资。   (二)分社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工作期间,其工 资按以下办法确定:派出前已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到港、澳后在专业技术岗位 (限于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上从事与本专业对口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可参 考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确定(见附表三)。派出前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而未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虽已受聘担任专业职务,但到港、澳后不在上述专业 技术部门从事与本专业对口技术工作的,其工资按本人在港、澳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   (三)这次工资套改和以后考核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工作人员在港、澳 任职(技术等级)的时间,可在国内任同一职务(技术等级)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这次工资套改,工作人员任职(技术等级)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截 止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五)按上述套改办法,新套人的工资档次低于原工资档次的,可按原工资档次 套人新工资标准的相应级别但最高不能超过新工资标准的第二档。   (六)工作人员因公回内地,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港、澳工资照发;超过一个 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折发港币。因私离开港、澳超过15天的 停发在港、澳工资。工作人员生病原则上应回内地治疗,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港、 澳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超过无数的工资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折发港币。   (七)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有关工作人员派驻港、澳地区服装补助费的规定 {(85)财外字第385号}从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澳门分社的正、副部长可在按上述办法套改的工资档次上再高套一档。   (九)本实施办法中有关工资政策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 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港澳公务人员系列级别与外交职务对照表    二、工勤人员系列级别与技术等级对照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工资档次确定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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