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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01]586号颁布时间:2001-07-26

     2001年7月26日 财办企[20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 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的精神,依法行政,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 所的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 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按照我部《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6] 7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 [1997]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不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 的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各地可在总结以往核查工作经验的 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财政部门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外,重点核查以下内 容: 1.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情况,在生产经营期间有无发生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的行为; 2.预分配利润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3.外汇账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4.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情况,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有无混 库现象; 5.按规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情况; 6.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 三、主管财政机关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根据财外字[1999]3 05号文件规定,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 四、对于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 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核查总结报 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同我部财工字[1996]75号文附件二中的“199 5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情况汇总表”(-)。(三)],于2001年8月 底之前报送财政部。 六、今后,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我部不再每年发文布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要求安排每年的核查工作。年 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企业   依法报关年度财务报告之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查总结 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8月底之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涉 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 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核查工作,堵塞 漏洞,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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