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5)汇国函字第195号颁布时间:1995-11-29
1995年11月29日 (95)汇国函字第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广东省内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中发现,
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假报关单套巨购额外汇资金,在违法活动被查出以后,又出现了向
内地转移和异地套购外汇的新动向。目前,已在四川查实广东企业以假报关单及其他
单据,委托四川企业者购外汇2905万美元;在河南发现所谓深圳富迎股份有限公
司假借他公司名义,委托河南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购汇2.3亿美元,抽验13份进口
报关单,全系伪造。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异地购汇、售付汇及核销手续不够规范,通过伪造报关单等
单证套购外汇,为便于银行、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强化监
管,经与海关总署商妥,并征求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贸公司的意见,我们制定了
《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发给你们,本规定自19
96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完善贸易项下的结售汇管理规定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统一、规范外汇指
定银行在售付汇和进口付汇时的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口贸易项下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售付汇
时必须严格按合同的规定和信用证、托收的要求执行,从严审核有关单据,不得提前
售付汇,单据不全不得售付汇。核销时仍按同步核销规定办理。
第二条 进口贸易项下除信用证和跟单托收外以其他方式(如T/T等)结算货
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售付汇申请人有正本合同、提单、报关单及其他有效付款单据;
2.上述单据中,提单上列明的提货人(提单抬头)预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必须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进货人)的名称相互一致;
3.外汇指定银行只能为同城经营的售付汇申请人办理售付汇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按上述规定付汇后即可办理同步核销。
第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单到付款和无法提供报关单和提单的售付汇时,按
下列规定办理:
1.单到付款的凭进口单位出具的进口合同和保函办理售、付汇。保函的最长期
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保函到期前有关单位应到原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核销。遇有特殊情况时进口单位可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展期。外汇指定银
行对上述付汇必须专项立卷跟踪核销,并如实向外汇管理局报告跟踪核销情况。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属于贸易项下的货款但无法
提供报关单和提单的售、付汇时,应凭进口单位出具的进口合同和有本单位负责人签
字的说明办理售、付汇,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条 各地海关应按署监(1994)844号文的规定为进口单位出具一联
进口报关单,并加盖海关验讫章。
第五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售、付汇及核销的,外汇管理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 现行售付汇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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