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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5-02-20

     1995年2月20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理顺分配关系,保 证新的财税体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问题提出 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 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资金、附加,下同),均应清理登记。社会团 体和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建立的专用基金,不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 发[1990]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 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清 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和初审意见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设在 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会同审计、 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到一些地区进行重 点检查。   四、审计署将结合今年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基金进行重点审计。   五、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登记、隐瞒不报的基金,一经发现,审计部门要将其全 部没收上缴财政。对需追究领导责任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六、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 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并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有关清理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另行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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