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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1057号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计价费[1997]105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7年3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 收费立项的通知》(财综字 [1997]21号),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取贷款 证费。   现就贷款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   二、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果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继续 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   三、本通知自1997年6月10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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