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
(93)财预字第61号颁布时间:1993-04-22
1993年4月22日 (93)财预字第61号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的
“国营企业”统一改称为“国有企业”。
根据《宪法》的这一修正,现对《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四类“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第五类“国营企业
调节税类”、第六类“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 第七类”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类”、第十四类“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的科目名称分别改为”国有企业所得税
类”、“国有企业调节税类”、“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
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有关“款”、“项”科目名称及所有科目说明中如有
“国营”二字的,也统一改为“国有”。
另外,各地在向我部报送预算收支旬报、月报时,应将其中的预算科目名称作相
应的修改。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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