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填报《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统计表》的通知
(91)财外字第7号颁布时间:1991-01-01
1991年1月1日 (91)财外字第7号
为了支持、鼓励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带动机电设备建筑材料物资出口,促进我国对
外承包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最近国家税务局颁发了《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通知中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带动机电设备建筑
材料物资出口退税问题作了规定,即凡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产品仍按财政部(87)财
税字第3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退税,不执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
的办法。
根据管理的需要,我们制走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统计表》,请各
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列,及时报送我部。具体要求如下:
1.中央级对外承包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地方级对外承包企业由各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报送。
2.统计表按年度汇总报送,各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厅(局)应于年度终了后三
个月内将统计表报送我部。
3.1990年度各单位出口产品退税统计表,请于1991年7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附件:1.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统计表(略)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国家税务局关于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20日 国税发[1991]07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
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规定,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出口退税几个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出口企业与地方出口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一律由地方出口企业所在地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退税给地方出口企业。其他联营出口的,仍按我局(89)国税
流字第26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经贸主管部
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将批件复印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料的减免税手续。主管
出口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时,须登记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等情况,
以此为依据掌握从退税新中扣除进料免税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产品和进口料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并核定退税率
的,对进口料件应按核定退税率计算扣除进口环节的减免税金额。
三、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但对出口企业将原材料、
零部件销售绞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后由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形式
办理进口手续加工产品出口,凡海关纳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盟管的,对出口企
业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可以出具"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由出
口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承接加工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
按规定将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继续加工复出口,海关按实际加工的出口数量予以免税,
不出口部分,按规定照章补证补税。
四、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部件(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等给生产企业加工,并将加工产品购回后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须
按我局(88)国税进字第07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税款从退税款中扣除。对销售原
材料的亏损,如出口产品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可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退税;
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可按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额依
照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减去出口产品的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退税,如出口产品属
于产品税征税范围且按产品税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部分,不予退税。
五、凡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原材料、零部件、对外承包工程的产品和外轮供应公
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的产品,仍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3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退税。
六、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
品征收的是工商统一税,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43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退税的范
围,因此不办理退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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