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一九九一年度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91)财外字第1126号颁布时间:1991-01-01
1991年月1日 (91)财外字第1126号
为了搞好一九九一年度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决定为“质量、品种、效益年”,企业的编报年度财务决
算时,应对开展这一活动的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并提出
今后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二、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决算中不仅要反
映企业在国内、外开展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房地产业务,
而且还应反映企业开办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各项经济业务。企业中标的经援项
目作为其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完整地汇总到年度决算中,不能只汇盈亏,而
不反映其他财务事项。
三、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年度项目成本和利润。不属于成本开
支范围的各项费用,一律不得挤入成本;按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应办理结算的项目,
要及时反映项目的盈亏情况。
四、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应将境内、境外业务的各项收支和实现利润
(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分别进行计算、反映。应正确核算境内、境外业务经营成果,
采取合理的办法分摊相关的费用,不能相互挤占。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要完整地反映,核算企业外汇收文情况。不仅要反
映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而且要反映外汇的留、缴情况和企业与下属单位(成分包单
位)的分成情况;不仅要核算企业的自由外汇收支情况,而且要核算非自由外汇收支
情况。
五、企业当年利润(亏损)总额是企业当年各项经营业务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
(亏损)额。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先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然后按规定进行
“三项”基金的计提、分配和结转。企业留利的分配不得“只分盈不分亏”。企业奖
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先提后用,严禁超提超用。
六、企业在报送财务决算时,应附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除说明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的说明事项外,还应说明利润构成、利润(包括外汇)分配和坏帐准备、保留金提
留等有关情况。
企业财务说明还应着重说明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扭亏为盈、提高经
济效益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果。
七、企业利润的分配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企业应分给其他(分包)单位
的利润在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分配。
八、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年终往来款项要
做到债权、债务两清。对逾期的应收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催收。
九、一九九一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以人民币和美元反映,年终帐面各国货币兑换
美元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一年提供的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
统一折算率表”执行。美元与人民币的折算率定为1:5.30。
十、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时,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
算的往来款项的记帐本位币年末帐面余额,应根据前一条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折算率
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暂挂“其他往来--年末汇率调整差额”科目予以反映。
十一、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应注意表与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和衔接关系,
并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度决算调整年初数。报送决算应做到手续齐备、内容
完整、数字准确、时间及时。
十二、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的同时,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一年来的财务工作进行一项认真地、全面地检查,检查结果
(包括自查和被查)应主一九九一年财务决算中专项说明。
十三、一九九一年各对外承包企业的财务决算,中央级公司通过各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公司报各地财政厅
(局)审批,并抄报财政部一份备案。财政厅(局)应及时审批和汇总本地区对外承
包企业财务决算,并将各企业的决算批文和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三
十一日前报送财政部。
十四、一九九一年度对外承包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由我部另行布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