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编报一九九一年度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91)财外字第1126号颁布时间:1991-01-01

     1991年月1日 (91)财外字第1126号   为了搞好一九九一年度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决定为“质量、品种、效益年”,企业的编报年度财务决 算时,应对开展这一活动的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并提出 今后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二、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决算中不仅要反 映企业在国内、外开展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房地产业务, 而且还应反映企业开办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各项经济业务。企业中标的经援项 目作为其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完整地汇总到年度决算中,不能只汇盈亏,而 不反映其他财务事项。   三、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年度项目成本和利润。不属于成本开 支范围的各项费用,一律不得挤入成本;按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应办理结算的项目, 要及时反映项目的盈亏情况。   四、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应将境内、境外业务的各项收支和实现利润 (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分别进行计算、反映。应正确核算境内、境外业务经营成果, 采取合理的办法分摊相关的费用,不能相互挤占。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要完整地反映,核算企业外汇收文情况。不仅要反 映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而且要反映外汇的留、缴情况和企业与下属单位(成分包单 位)的分成情况;不仅要核算企业的自由外汇收支情况,而且要核算非自由外汇收支 情况。   五、企业当年利润(亏损)总额是企业当年各项经营业务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 (亏损)额。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先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然后按规定进行 “三项”基金的计提、分配和结转。企业留利的分配不得“只分盈不分亏”。企业奖 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先提后用,严禁超提超用。   六、企业在报送财务决算时,应附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除说明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的说明事项外,还应说明利润构成、利润(包括外汇)分配和坏帐准备、保留金提 留等有关情况。   企业财务说明还应着重说明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扭亏为盈、提高经 济效益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果。   七、企业利润的分配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企业应分给其他(分包)单位 的利润在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分配。   八、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年终往来款项要 做到债权、债务两清。对逾期的应收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催收。   九、一九九一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以人民币和美元反映,年终帐面各国货币兑换 美元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一年提供的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 统一折算率表”执行。美元与人民币的折算率定为1:5.30。   十、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时,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 算的往来款项的记帐本位币年末帐面余额,应根据前一条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折算率 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暂挂“其他往来--年末汇率调整差额”科目予以反映。   十一、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应注意表与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和衔接关系, 并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度决算调整年初数。报送决算应做到手续齐备、内容 完整、数字准确、时间及时。   十二、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的同时,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一年来的财务工作进行一项认真地、全面地检查,检查结果 (包括自查和被查)应主一九九一年财务决算中专项说明。   十三、一九九一年各对外承包企业的财务决算,中央级公司通过各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公司报各地财政厅 (局)审批,并抄报财政部一份备案。财政厅(局)应及时审批和汇总本地区对外承 包企业财务决算,并将各企业的决算批文和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三 十一日前报送财政部。   十四、一九九一年度对外承包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由我部另行布置。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