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字(1996)10号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字(1996)10号 《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 知》(国发[199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对企业不必要的评比活动一度 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 组织无视《通知》的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举办名目繁多的对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 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进行的评比、评选、评价、评奖、评 优、展评等活动,以下简称各种评比活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加了企 业负担。许多评比活动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助长了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社会各界对此反 映强烈。根据199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 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 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 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 用要立即如数退还。新闻单位对上述评比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二、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 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 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经贸委要会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加强对企业进行的各种评比 活动管理的具体现定,对包括归口审查办法、评比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 申报审批程序、评比或评价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提出严格、明确的要求,报经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对企业以外其他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也要严格控制。确有必要 举办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对那些增加地方政府负担、基层反映强烈的全 国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如全国百强县评比等活动要立即停办。 四、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 向企事业用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过多过乱的评比活动的危害性及严格控制各类评 比活动的必要性,要根据上述原则和本通知精神制订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本 地区的各类评比活动。 六、凡违反本通知精神,继续举办、宣传未经批准的评比活动的,上级党政机关 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继续以各类评比活动为名谋取私利 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抵制,并 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带头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立即进行 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中央纪委,监察部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