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141号颁布时间:1999-09-11
1999年9月11日 财综字[1999]141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财地[1999]20号)收悉,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
号),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
(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政府交通部
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国内外经济组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此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