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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60号颁布时间:2000-06-10

     2000年6月10日 国函[2000]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 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 区。 二、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 府驻东坡镇。 三、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 的东坡区。 眉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 省自行解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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