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

国函[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05-11

     2000年5月11日 国函[2000]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吉安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 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吉安地区和县级吉安市,设立地级吉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吉州区。 二、吉安市设立吉州区和青原区。 吉州区辖原县级吉安市的古甫镇、永叔、文山、习溪桥、北门5个街道办事处和 白塘乡、禾埠乡、长塘镇、兴桥镇、樟山镇以及从吉安县划入的曲獭乡。区人民政府 驻阳明东路。 青原区辖原县级吉安市的河东镇、天玉镇和从吉安县划人的文陂乡、云楼乡、富 田乡、值夏镇、新圩镇、东固镇以及从吉水县划入的富滩镇。区人民政府驻河东镇。 三、将宁冈县和县级井冈山市合并,组建新的县级井冈山市。市人民政府驻厦坪 镇。 四、吉安市辖原吉安地区的吉安县、永丰县、永新县、新干县、泰和县、峡江县、 遂川县、安福县、吉水县、万安县和新设立的吉州区、青原区。新组建的县级井冈山 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 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省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 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