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颁布时间:1982-12-15

     1982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 理。   第四条 下列项目,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三)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第五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第三条所列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   第六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定每年为四十亿元,全部上交中央财 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在正确执行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完成任务。地方 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市、自治区使用。   第七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单位,按以下规定交款:   (一)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除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企业由主管部 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外,其余均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二)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后勤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三)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 就地或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返还。   第八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季或按月交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或月份 终了后的十日以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十二月的 国家能源交能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 行结算。   第九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的征 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所有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 都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 纳。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部门和银行有权在其存款户内扣交。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因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而提 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者向国家另外要求补助。严禁转移资金、弄虚 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部门除了追补应交的款项以 外,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经上级领导部门,对有关负 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 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和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 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各单位的预算外 资金应单独设帐核算,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超额完成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而留用 的部分,应当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并且只能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能源交通建设,不能挪 作他用。具体的建设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 │ 征 集 范 围 │ 征 集 项 目 │ ├─────────┼─────────────────────────────┤ │一、地方财政的预 │ 工商税收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 │ │ 算外资金 │盐税留成及附加、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 │ │ │金、公房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 │二、事业行政单位 │ 工业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林水利气象事业 │ │ 的预算外资金 │收入、校办企业的利润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 │ │ │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 │ │ │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 │ │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 │ │ │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 │三、国营企业及其 │ 基本折旧基金(扣除上交财政部分),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 │ │ 主管部门提取 │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 │ │ 的各项专项基金│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从上 │ │ │述项目中集中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均包括 │ │ │军工企业)。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 │四、其他没有纳入 │ 专项批准的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石油部超产原油的能源基 │ │ 预算管理的资 │金、交能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 │ 金 │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的招│ │ │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 │ │造资金、交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民航旅客服务基 │ │ │金、民航机场服务费和广告费留成收入、人大会堂的门票和租金收│ │ │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 │五、城镇集体企业 │ 省(市、自治区)、地区(市)、县(市、区)及县属镇所管 │ │ 交纳所得税后 │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 │ │ 的利润 │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 │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 │免予征收。 │ └─────────┴─────────────────────────────┘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