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颁布时间:1982-12-15
1982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
理。
第四条 下列项目,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三)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第五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第三条所列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
第六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定每年为四十亿元,全部上交中央财
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在正确执行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完成任务。地方
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市、自治区使用。
第七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单位,按以下规定交款:
(一)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除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企业由主管部
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外,其余均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二)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后勤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三)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
就地或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返还。
第八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季或按月交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或月份
终了后的十日以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十二月的
国家能源交能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
行结算。
第九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的征
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所有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
都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
纳。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部门和银行有权在其存款户内扣交。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因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而提
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者向国家另外要求补助。严禁转移资金、弄虚
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部门除了追补应交的款项以
外,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经上级领导部门,对有关负
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
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和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
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各单位的预算外
资金应单独设帐核算,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超额完成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而留用
的部分,应当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并且只能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能源交通建设,不能挪
作他用。具体的建设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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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集 范 围 │ 征 集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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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财政的预 │ 工商税收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 │
│ 算外资金 │盐税留成及附加、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 │
│ │金、公房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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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行政单位 │ 工业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林水利气象事业 │
│ 的预算外资金 │收入、校办企业的利润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 │
│ │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 │
│ │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
│ │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 │
│ │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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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营企业及其 │ 基本折旧基金(扣除上交财政部分),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 │
│ 主管部门提取 │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 │
│ 的各项专项基金│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从上 │
│ │述项目中集中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均包括 │
│ │军工企业)。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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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没有纳入 │ 专项批准的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石油部超产原油的能源基 │
│ 预算管理的资 │金、交能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
│ 金 │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的招│
│ │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
│ │造资金、交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民航旅客服务基 │
│ │金、民航机场服务费和广告费留成收入、人大会堂的门票和租金收│
│ │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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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集体企业 │ 省(市、自治区)、地区(市)、县(市、区)及县属镇所管 │
│ 交纳所得税后 │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 │
│ 的利润 │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 │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 │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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