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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上)

颁布时间:1998-11-07

     1998年11月7日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近几个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围绕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 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做了大量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有效地保护了 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一些粮食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初步扭转了大 量亏损的局面;制止了粮食收购资金的挤占挪用,实现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加快 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改革步伐。但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 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不少干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认识不足,工作不够主动、 扎实,贯彻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不够得力;有些地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没 有完全到位;粮食收购市场还没有完全管住,私商粮贩违法收购粮食屡禁不止,国有 粮食收储企业粮食销不出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人 员多、费用高、效益差的状况没有得到切实权转,不少企业仍在发生亏损。这些问题 如不尽快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已进入关键时刻,要把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贯彻落 实,必须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使国有 粮食收储企业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形成秩序井然的粮食收购市 场,确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此,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 作: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是搞好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 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按照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这一前提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 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 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在企 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 合销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 服务质量。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价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考虑本地区情况并和邻近地区协调 后制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 式,方便农民售粮,不得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不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 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 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 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 食收储企业要努力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各级地方政府 及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监督按保护价 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不得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 利条件。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政府规定,粮食销售价完全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 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区之间存在粮食定购任 务畸轻畸重的,省级政府可通过调整定购粮任务比例,或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来 解决。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 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 账,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 负责干部,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的制度,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充实 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 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改革的实践表明,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 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政府要逐级落实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 责任,把它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政企 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再发生亏损, 一律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把国有粮食企 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 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 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 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全国粮食供求和产 销情况及时调整使用的重点。在当前粮食产区库存压力较大、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 中央财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要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三)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粮食市场体系的建 设,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购销活动, 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强化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各省级政府要按国 务院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省级储备粮规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 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 购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搞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 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区必须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力度,维护 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 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 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 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 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及县以上 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 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 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 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账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 实登记作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粮食 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 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 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 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非法贩 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各地区要保 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四)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定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 可以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 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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