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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下)

颁布时间:1998-11-07

     1998年11月7日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坚决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 (一)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 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 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 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 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 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确定粮 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 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 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 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 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四)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 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 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 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 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 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现象。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 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 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 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 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分离附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继续协调各 有关商业银行,尽快解决已分离的附营业务贷款的划转问题,为加快粮食企业改革、 搞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促进附营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 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及时合理确定1998年秋粮的收购价 格。 (一)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 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原则上参照上年价格水平制定。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的情况下, 定购粮的收购价格水平要保持基本稳定,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保证农民 获得适当的收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购价 格,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和衔接。 (二)各地区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拉开粮食优质品种 与普通品种之间的差价,以利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三)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要针对玉米上市初期水分大的特点, 适当拉开收购前中后期的季节差价,并提前向农民公布,以鼓励农民做好田间和庭院 降水,增加农民收入,减轻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过于集中和安全储粮的压力。玉米收购 的季节价差水平,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 必须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继 续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 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部 的交流和培训。各地区都要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省级粮食厅(局)长,有些可由中央安排进行省际间交流;地( 市)、县级粮食局长,也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必要的交流。各地区要抓好 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 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 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今 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 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上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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