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上)
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中央国家机
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
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个人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担保
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住
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
公积金交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 三 条
本办法贷款担保方式包括:
(一)房产抵押;
(二)权利质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 四 条
本办法借贷关系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借款人:向受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 五 条
贷款对象。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 六 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在北京市购买自住住房;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改管
理机构批准;
(五)提供受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 七 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购买价款的70%,并且不得超过贷款
抵押房产价值或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的70%,同时不得超过委托人定期公布的最
高贷款额。
第 八 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约定,可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
超过25年。
第 九 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 十 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四)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售房单位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
买公房的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五)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权属证明;
(六)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存有不低于全部购房价款30%的存款证明,或已交30%以
上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八)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初审。
受托人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表核验;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
(三)贷款担保方式确定;
(四)购房行为合法性审查;
(五)抵押物权属审查或质物审查;
(六)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审查;
(七)第三方连带责任人保证意愿及保证资格审查;
(八)其他审查。
其中,需进行抵押物评估的,由受托人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
具评估报告送委托人。
第十二条
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受托人对借款申请初审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根据《
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同
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借款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一)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并购买房屋财产险,保险费由
抵押人负担,同时由受托人、借款人及第三方签订抵押附属合同;
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抵押附属合同终止;
(二)采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三)采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须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受托人须将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副本在签订后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收到借款合同
及相关合同副本后,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人经审查与委托合同及《委托
贷款通知单》一致后,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采取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