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颁布时间:1994-02-03

   (1994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 一 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 三 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 四 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 五 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 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 六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 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七 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 排周休息日。 第 八 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 九 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 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 年5月1日起施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