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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1995-11-07

     (1995年11月7日)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出于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将大量废物向 发展中国家出口,转移污染。为保护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决不能把我国作 为境外有害废物倾倒、堆放的场所,但仍有一些单位见利忘义,采取非法手段从国外 进口有害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为此,必须采取坚决措 施予以制止。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坚 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决不允许把 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场所。 二、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对废物进口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 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一)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 及其他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坚决禁止进口。 (二)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其他任 何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国家环保局要严格把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国家环保局批准的文件才能批准有关企业经营此项业务或办理企业 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进口。 (三)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商检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 商品目录实行强制检验。国家商检局要会同国家环保局抓紧制定强制检验的标准(在 检验标准发布实施前,商检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移交环保部门和 海关处理)。 对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的暂行名录,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 部门制定并立即公布。 三、对境外非法向我国转移废物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国 际的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向出口国和地区严正交涉,制止此种行为,并要求其立即退 运。 四、对非法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海关、环保、工商、外经贸、商检等部门要 根据各自职责,严加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 责任。对违法批准、放行废物进口的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对以进口废物为名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 决依法从严惩处。 六、立即对已从事进口或经营、使用进口废物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已非法进 口、经营、使用禁止进口废物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进口、 经营、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的单位,限今年年底前向国家环保 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末补办批准手续的,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外经贸部门 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由国家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立即组织联合调查组,坚决查处非法进 口废物事件,依法惩处违法者。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依靠全 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   八、国家环保局要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抓紧制定并公布执行进口废物 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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