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下)
颁布时间:1995-02-20
(1995年2月20日)
六、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二十一)继续建设好兵役制消防部队。兵役制消防部队在城市是同火灾作斗争的
主力队伍,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并加强建设。消防部队要继续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
强对干部、战士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二十二)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兵役制消防部队人员不足或没有兵役制
消防部队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非兵役制的消防队。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
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因地制宜建立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或几个乡村联办的消防队,也
可建立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
立专职消防队;也可由几个企业就近联合建队。林区、铁路、机场、港口、矿井所属
的专职消防队要继续努力建设好,提高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城乡应普遍建立群众
性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
方面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十三)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为了发挥消防队伍出动迅速和人员技能、器材
装备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消防队伍除承担防火监督和灭火任
务外,还要积极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要随时接受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报警
求助,使消防队伍成为当地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
(二十四)保证职业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遏。消防是一种高度紧张、危险性大的特殊
职业。各级政府应保证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
定相适应的职业消防人员的退休、抚恤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
表彰和奖励。
七、发展消防科技和提高消防技术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
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加强对消防应用技术、基础理论
的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
“九五”期间要围绕消防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石油化工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的研究;飞机及机器人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研究;
举高车和重型消防车(艇)的研制攻关;城市火灾危险等级区域划分与抗御火灾综合技
术体系等基础项目的研究。同时,积极推进国际消防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六)积极发展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要立足国内,面向
社会,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分割局面,引导企业走向市场,平等竞争。要充
分利用国内各方面的技术和力量,适当引进国外的关键技术并做好国产化工作,尽快
批量生产出先进的国产消防装备,改变重型消防装备主要依靠进口的状况。
(二十七)尽快改善消防队(站)的装备结构。要以大中城市消防队(站)为重点,从
扑救火灾的需要出发,抓紧装备各种必需的消防车辆和器材,尽快使消防装备结构趋
于合理。担负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灭火救援任务的特种消防
站,要配备大型举高、水罐、泡沫及联用消防车,大功率排烟、照明车和适用的抢险
救援车。普通消防队(站)和水上消防队(站),也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船艇
和器材。
八、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十八)逐步增加财政拨款。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用于消
防事业的支出。鉴于我国消防事业的基础差、“欠帐”多,近几年内应适当加大对消
防的投入。在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市政建设、城市维护等专项拨款
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需要列入计划。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也要结合本
行业特点,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十九)对重点消防产品的开发和引进给予政策扶持。鉴于许多消防产品制造业
技术含量高、生产批量小、利润低,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消防器材的研制和生产给予必
要的扶持。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特种消防车辆和关键器材,必须进口的,有关部门要给
以支持。
(三十)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
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对防火工
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九、加强对消防事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一)实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发展消防事业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
统工程,必须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切实加强领导。国家消防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的消防法规拟定、火灾统计分析、消防队伍发展、消防装备
标准、消防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消防科研等工作,进行宏观规划、组织和指导。各地
的消防监督、宣传教育、火灾扑救、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和管理、消防设施的规
划建设等工作,均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
态度,重视并抓好消防工作,要对消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
节,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具体履行消防
监督管理职能。
(三十二)消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军事设施、核设施、国有森林、地
下矿井、远洋船舶和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军队和
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方面的消防工作统由当地政府为主负责。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在
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和推动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工作的开展。各地政府可建
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三十三)抓紧完善消防法规体系。要抓紧研究拟定消防法草案,同时抓紧制定和
修订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地铁及其他地下公用设施、自动消防工程、消防产品
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些规章、规范,可在国家规定的原
则下,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到2000年,逐步形成以消
防法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与地方性法规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
保证消防事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顺利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