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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1-09

(1996年11月9日)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 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地方志 编纂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 会,形成了一支数万人的修志工作队伍,出版了一大批新地方志,对积累、保存地方 文献,全面反映我国地情国情,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 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地方志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 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每 20年左右续修一次。 三、为进一步提高志书的质量,必须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修志工作队伍。当前要 下大力气,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工作队伍中大力倡导 “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 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 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要坚持多年实践中形成的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成功经 验,注意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编纂地方志 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 后世的千秋大业。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 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并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 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评聘编纂人员 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五、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指 导,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 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地方志协会要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领 导下,团结全国修志工作者,加强地方志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地方志事业 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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