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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协字[2000]25号 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财协字[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 据人民来信反映,湖南省邵阳市财政局以《关于委托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审查 1999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邵财商字[2000]1号)要求所属企业:“你单位1999年度的 会计报表由我局委托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原邵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限期要 求企业“到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这种以行政手段指定某家会计师 事务所承接业务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利,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 域、行业的限制”的规定,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谁委托谁付费” 的基本要求,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 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带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在净化会计市场,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依法维护会计师事 务所与客户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起表率作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为此,将有关 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不得自行下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文件。 二、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得要求依法执业的其他省、市会计师事 务所、注册会计师来本地执业时必须进行登记或收取费用。 三、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指定某个会计师事 务所受理某个客户的业务,限制具备条件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 四、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干预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要积极协调。 五、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不得收取培训费、 转所费等,不得设定统一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注册会计师转所。会计师事务所与 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以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协议规 定的,按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印发之前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与本《通知》 精神不符的文件,应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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