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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劳动总局 商业部 公安部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的通知

财事字[1979]351号 劳薪字[1979]129号颁布时间:1979-11-06

  1979年11月6日 财事字[1979]351号 劳薪字[1979]1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 定》中第七条的精神,决定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对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影 响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调整如下:   (一)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四川、 贵州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五到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六到八元;   (二)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福建、广 东、云南等省、市、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七至九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八至十 元;   (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九到十一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十至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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