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劳动总局 商业部 公安部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的通知
财事字[1979]351号 劳薪字[1979]129号颁布时间:1979-11-06
1979年11月6日 财事字[1979]351号 劳薪字[1979]1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
定》中第七条的精神,决定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对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影
响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调整如下:
(一)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四川、
贵州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五到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六到八元;
(二)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福建、广
东、云南等省、市、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七至九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八至十
元;
(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九到十一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十至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