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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颁布时间:1970-01-01

     1964年2月7日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 规定(草案)》十二条规定:"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 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 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流 动资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资金"。现将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 的支出项目和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建事业费:包括工业、农垦、农牧业、林业、水利、水产、气象、交通、 粮食、商业、城市公用、测绘和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   (二)社会文教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通讯和广播、体育、卫生事业 费和抚恤救济费等。   (三)行政管理费。   (四)其他事业费:包括工业、交通、农垦、拖拉机站、水产、……和文教企业 的四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和其他支出。   除以上各项支出外,因灾追加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和医药救 济费;以及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水库移民建房、……职工办农场、拖拉机站和职工生 活困难补助等项支出,有些是属于临时性的开支,有些是属于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性 质的开支,因此,均不应包括在计算5%机动资金的支出数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本规定的计算方法原则仍适用,具体项目名称以现行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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