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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

控购字[1989]12号颁布时间:1989-08-18

     1989年8月18日 控购字[198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办,中央有关部门:   1988年7月全国控办《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88)控购字第20号)发出后,对严格小汽车大轿车的控购管理起了很好的作用。 小卡车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要求统一审批口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运送物资用的无篷小卡车可不必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二、在小卡车的货槽部位加装帆布车篷无任何座位的(不含加装铁皮车篷的), 各地控办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用途进行审查,确属用于运送货物的,可以作为生产用 车审批,不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三、用于一般公务活动,车厢内设有座位主要用于乘人,或以乘人为主兼运货物 的,仍应按非生产性车对待,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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