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90)财工字第410号颁布时间:1990-09-17
1990年9月17日 (90)财工字第4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付给中方董事补贴
问题,应按劳动部计字〔1990〕56号文《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
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规定内部掌握执行。即: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
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
业领取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