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90)财工字第410号颁布时间:1990-09-17

     1990年9月17日 (90)财工字第4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付给中方董事补贴 问题,应按劳动部计字〔1990〕56号文《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 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规定内部掌握执行。即: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 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 业领取其他报酬。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