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94)财工字第409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94)财工字第409号
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京财工〔1994〕1306号《关于请对国有企业洗理卫生费、交通费补贴纳入工
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洗理卫生费纳入挂钩工资总额问题,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1994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
〕 297号)已明确规定,“企业要报送参照执行有关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的文件和
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审核批准后纳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鉴于企业洗理卫
生费国家未做过规定,已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应按照原执行的标准一次性核入1994
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不得参照其他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在财务处理上,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
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