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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证监期货字[1999]1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各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 43号),已于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全面 贯彻落实,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发布《条例》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 宣传好、贯彻好。   各派出机构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和管理办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 落实。要结合《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组织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负责人和从 业人员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 《条例》和管理办法上来。   二、期货交易所要抓紧修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调整期 货交易结算系统   《条例》和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的性质、组织结构、业务规则等都作了明 确的规定。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修订原章程、 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并相应调整交易所的期货交易结算系统。   三、期货经纪公司要抓紧修改经纪业务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未完 成的转委托业务   《条例》和管理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运作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期货经纪 公司要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抓紧修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调整经纪业务规 则,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严格依法运作。   由于期货交易所修订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并调整计算机系统还需要一 段时间,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尚未开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61条、第64条的执行尚不具备条件。因此,第61条的执行期限根据《期货 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35条执行,第64条从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结 算系统调整完毕并正式运转之日起执行。   按《条例》第29条规定,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 接受转委托业务。原存在转委托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在1999年12月31日 前必须妥善处理完转委托的持仓。如果客户提出移仓要求的,要积极配合客户完 成移仓。   四、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条例》和管 理办法的具体计划。对于《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72条、第85条的实施, 应要求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明确统一、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落 实情况。   各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对《条例》和管理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 题,要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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